“既判力”可以造什么句,既判力造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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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判力造句

本章主要论述既判力基准时界定的一般原则及其扩张范围。

民事抗诉制度并不违背诉讼法理,与法院审判*、法院生效裁判的终局*与既判力、民事诉讼中的平衡问题等并不冲突。

作者认同通说所持有的观点,即被执行人变更的“理论渊源”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。

我国在对待此类诉讼承担既判力问题时,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或是诉讼继受主义。

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,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,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。

第一章介绍了既判力的概念和历史沿革,既判力理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,它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变迁不断发展形成的。

为实现对程序安定与既判力的维护,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*应适度从严。

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,实现实体正义,需要设置审判监督程序,消灭原裁判的既判力,并重新确定新裁判;

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请求,根据既判力原则,即产生失权效果,原则上失去了日后另案起诉的权利。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相对应。

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理论的话,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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